释义 |
法律分析:跨省异地办理身份证:在西宁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重庆、宁夏、陕西、安徽、海南、辽宁、吉林等七省(市、区)籍人员,且已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的。注: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伪造、买卖、冒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的;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形不予受理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省内异地办理身份证:青海省海东市、黄南州、海西州、玉树州的户籍人口在西宁市居住、就业、就学。办理材料:1、到期换领、损坏换领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学生提供学生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2、补领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