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持有一把压缩气体枪支,会被没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处治安拘留,两把以上才够刑事追诉。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2、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3、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