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监狱执行刑罚的规定有: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3、罪犯符合法律规定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