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列举和监狱工作相关的法律 |
释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13.《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司法部令第25号) 1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司法部令第40号) 15.《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令第76号) 16.《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部令第88号) 17.《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 18.《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 19.《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司发通〔2001〕94号) 20.《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司发通〔2004〕31号) 21.《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通知》(司发通〔2006〕8号) 22.《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1〕194号) 23.《关于印发〈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4号) 24.《关于印发在押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的通知》(财农字[1995]137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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