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店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对抗感冒、抗病毒等药品采购、验收以及购进渠道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2.督促企业认真做好购买治疗感冒、发热、抗病毒等药品人员的实名登记,对于未按要求规范登记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3.继续严格执行消费者体温监测、店面消杀防护等方面的制度,对于体温异常者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做好联防联控的工作。 4.必须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不得哄抬物价违规销售,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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