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