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与行贿的关系如何确定 |
释义 | 1、如果有借条的,这种是否构成受行为或构成受贿罪,应根据具体情节认定。只要没有为其谋取非法利益,并且按时归还了就不算。如不还并且办出借人谋取非法利益按受贿罪定 国家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或下属人员借款,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借款用途明晰,借款理由充分合情合理,如家庭经济来源差,确需借款的,不涉嫌受贿。 2、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借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但是如果不是属于以上情况,那么就是属于民间借贷,一般不属于行贿。如果以民间借贷为借口,实为行贿的,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该官员以借钱的名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属于受贿 4、该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 一、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借款与行贿的关系: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是村党支部书记是村里的一把手,行贿人承包了该村的路灯安装工程,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被告人向承包人借款不是出于生活急需,而是为儿子买汽车。双方认识时间不长,没有什么私交,借款十万元不是小数。因此应当认定为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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