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试用期内提前辞职需要提前几天? |
释义 | 试用期内辞职需提前3天提出辞职报告,完成离职手续后可领取离职资料。试用期辞职工资应在离职当天结清,公司不得扣除工资。公司规定试用期辞职不发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日通知。根据工作天数计算工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试用期内离职工资应按规定发放。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内辞职提前几天? 试用期内需提前3天提出辞职。具体为: 1、提前3天递交手签辞职报告给直接领导; 2、直接领导批准后转交人事部,人事部转交财务部备案; 3、试用期若交社保、公积金的,需办理停保、公积金封存等手续,办理结束后和离职证明等整理成离职资料; 4、交接工作完毕,公司离职流程结束,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核算薪资,领取离职资料; 5、正式离职后,若有社保或公积金等手续需和离职单位人事部沟通办理,如公积金转移单用于公积金转移等。 二、试用期内离职工资是怎么结算的? 试用期辞职工资规定: 第一,在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资的,除非你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什么财产损失,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门,工资在离职那天当面结清; 第二,在公司常规发薪之日再发放给你。 三、试用期辞职不发工资合法吗? 公司规定试用期内辞职不计发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这里需注意将“随时通知”改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你工作了多久,按照每日工资×工作天数即可计算出你应当获得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试用期是相互的,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工作不合适,可以主动离职,提前3天申请就可以了,办理好向相关的手续就可以了,试用期间内的工资用人单位要照常发放。 结语 试用期内辞职需提前3天提出,递交辞职报告后经过审批和备案程序。同时需办理停保、公积金封存等手续,并整理离职资料。离职后需与人事部沟通办理社保、公积金等手续。试用期辞职工资应在离职当天结清或在公司常规发薪日发放。公司规定试用期辞职不发工资违法,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在提前三日通知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工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工资。试用期是相互的,劳动者可在试用期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需按规定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