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九江市新生儿上户口流程 |
释义 | (一)婴儿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申报并现场摄像。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申请人需到场面视。(二)派出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初审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现场摄像按照受理类别当踌理登记或出具受理回执后呈报材料;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需同时拍摄申报人及申请人图像。2、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受理。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理由当场告知申报人。(三)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办理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四)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和申请人相片(满三周岁的提交近期一张一寸免冠标准照)到拟登记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满十六岁的应办理身份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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