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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籍管理法律法规(学籍管理制度)
释义
    1.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
    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
    《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
    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
    2.国家对在校学生学籍是如何规定的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 学 第二条 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当年九月一日达到的实际年龄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因缓学、休学、中途辍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的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划片安排入学。
    小学毕业生应相对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学习,初中服务范围可按对口小学确定,也可按毕业生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来确定。 第四条 区(乡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向自己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发至接受义务教育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手中。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以及户籍不在我市或进城务工流动人口又持有暂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其入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需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 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办理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对无故不按期入学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亦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第六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适龄有学习能力的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伪造证件者,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
    新生入学四周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名册,建立学籍档案。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学号管理,下发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号,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
    新生建立档案后,始取得正式学籍。 初中学校不能办复读班,招收复(回)读生。
    第八条 新生应按标准班额小学为40人、初中为45人编班,小学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初中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 第三章 转学 借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4.其他有正当理由,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核准者。 第十条 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
    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所属转入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安排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签发《接收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2.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3.接收学校持《转学证》、户口、学生手册和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籍手续; 凡未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本区内转学,学校应定期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区转学,应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教育局备案。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本乡镇内转学。
    第十二条 对转学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转出学校,不得使学生失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申请转学生。
    凡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对无效学籍的学生,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保证学生不失学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合理解决。
    第十三条 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对于中途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
    确需中途转学者,也应积极给予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从严控制接收借读学生。
    如确属学生父母双方因出国工作、。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哪些开除学籍的行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4.河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二处关于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省教育负责建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系统。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建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系统。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实行宏观管理,直接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汇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及时、准确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建立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向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扩展资料:
    学生学籍管理的要求规定:
    1、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
    2、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需凭休学证明帮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康复证明或其它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
    3、实行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月报制度,乡(镇)中心校应把辖区内小学生的辍学情况、初中应把本校学生的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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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2:0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