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民工59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依法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内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其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