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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不同和联系?
释义
    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在解释、执法主体、执法对象与程序上有所不同。
    1、解释不同
    税务稽查权: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税务检查包括税务稽查。
    税务检查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置的总称。
    2、执法主体不同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章: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章:“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是税务检查的执行主体。
    3、执法对象不同
    税务稽查: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可见,税务稽查的对象是涉嫌偷逃骗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目的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税务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
    4、程序不同
    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
    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章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章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章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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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2:4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