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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兼职人员如何签合同
释义
    兼职应该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签合同属于双方自愿,但是最好能签订书面合同。
    一、全日制兼职被辞退有补偿吗
    全日制兼职被辞退没有补偿,兼职属于雇佣关系,补偿是针对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兼职的情况就是已经与另一家签订了劳动合同,然后再另一家兼职。如果没有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就属于全职,而不是兼职。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双方随时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没签合同试用期被辞退了怎么赔偿
    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用工之日起就应该签订,包括试用期。如果没签合同的可以按赔偿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规定,解除与试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具备录用条件。否则解聘决定无效。
    所谓试用期必须是劳动合同约定了的,才有可能存在试用期。
    如果与单位并无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试用期的约定,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按照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下,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决劳动关系。
    三、兼职人员是劳动关系吗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与一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利用空余时间、下岗或停薪留职期间,又到其他单位上班的现象并不鲜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一些司法审判机关会以劳务关系对待。以至于一些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节假日、最低工资标准等应有的劳动保障待遇。
    但自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后,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用人单位试图通过招用兼职人员来逃避劳动用工义务,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五项保险、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用工现象仍比较普遍。因此,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应当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谨慎了解自己与兼职单位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最好能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
    一般来说单位都是不允许自己的员工在外面做兼职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员工利用下班时间在外兼职,同时对本职工作也没有造成影响的话,那其实还是可以的。而兼职人员与单位之间一般是按照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来处理,并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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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