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如外科用手术器械、听诊器、刮痧板等;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如血压计、体温计、皮肤缝合钉、避孕帽等;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如心脏起搏器、植入式人工器官、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第二条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其使用目的是: (一)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 (二)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或者补偿。 (三)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 (四)妊娠控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