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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自愿接受戒毒的人员应该怎么处理
释义
    对自愿接受戒毒的人员不予处理,国家鼓励吸毒人员自行戒毒。
    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被同时决定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 第十—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三)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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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7: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