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提存终止是怎样的 |
释义 | 公证提存终止,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 一、债权人什么情形下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有下列情形的务人可提取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情形。 根据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导致履行债务困难的,债务人可以暂停履行或者提取标的物。 二、债务清偿时面对风险要怎样防范 1、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 2、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 3、提存期间的风险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4、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的风险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5、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的风险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6、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7、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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