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