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1、备案登记表1份 2、标准文本纸质1份(专家组长逐页签字) 3、标准编制说明1份(专家组长逐页签字)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执照或工商预核名登记表)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7、专家意见表原件(包括机打专家意见审核表和手记意见表及专家名单) 8、特定食品的国家相关部门批件:如保健品 9、新食品原料的证明文件:如国家卫计委的公告等 10、委托生产的需要提供委托加工协议;集团、子公司需要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所有标准适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除专家意见外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表(备案登记表前3页加变更申请表) 2、变更申请(写明变更的理由依据和变更的所有内容),加盖公章 3、已备案标准本文复印件1份 4、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前后两个执照)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6、专家审查意见(增加或减少原辅料、改变食品添加剂、配方工艺改变;增加、减少、改变理化或微生物指标、减少出厂检验项目) 7、半年内合法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增加理化、微生物指标或改变指标值的) 注:修改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企业名称及标准代码、增加出厂检验项目不需要提供6、7条 延续登记 1、延续登记表(备案登记表前3页加延续申请表) 2、新文本及新编制说明各1份 3、原备案的标准文本原件2份 4、企业承诺书(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指标、生产地址与原来一致),不需提供专家意见 5、专家复审意见(上述内容有改变的) 6、三年内的全检报告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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