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物权法》在多处采纳登记对抗主义,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并未就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作出细化规定。判断第三人范围的客观标准应当是:通过法律行为为自己创设了权利,且该权利的实现与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相互排斥的人。我国规定第三人范围的主观要件是善意,该规定具有合理性。善意的判断标准是不知且无重大过失,善意的判断时间是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善意的举证责任在主张第三人非善意的一方。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