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是倡导按月领取,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2、是允许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3、是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选择;4、是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方式。此外,为保障流动就业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