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含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 1. 具有本市蓝印户口且符合《关于蓝印户口学生在我市入 学就读及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通知》(津教委中〔2009〕6 号)规定; 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报名条件按教育部和 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 的规定办理。 2.在津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就读的毕业生,可以在津报 名参加普通高考,但不在津参加高考录取。 3.本市户籍,符合高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东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少年班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数学英才班 等报考资格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可根据 招生院校提供的资格考生名单报考,考生如需参加文化课统一 考试,考试成绩只能作为报考高校少年班或数学英才班等的录 取依据,不能作为当年在津普通高校招生其他院校录取的依据。 4.考生在津定居并持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 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且考生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生,可以报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