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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休干部护理费最新标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离休干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
    合同医院会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医务室,须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体格检查。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 没有疗养场所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自建或联合筹建。 离休干部经组织批准健康休养的车、船住宿费,按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报销。伙食费自理。
    有条件的单位设医务室,建立巡诊制度,为离休干部送医送药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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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4: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