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释义 | 一、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商品房预售具有以下特征: (一)商品房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挫去效力的根据。 (二)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国家因此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资格及程序作了规定,而且还要求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商品房预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预售商品房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已交对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的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规定投入开发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是为了制止“炒地皮”牟取暴利等不法行为发生;规定必须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是为了便于监管,有利于日后发生违约行为时确定违约责任,以更好地保障承购人的利益。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一规定是商品房预售的法定凭据。否则是违约销售。建设部1994年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程序作详细规定。开发商应提交的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包括:企业经营执照,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工程进度计划;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商品房预售方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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