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太仓落户新政策 |
释义 | 律师分析: 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全日制本科( 45周岁)有学位的在苏工作或有意向在苏工作人员。 2、具有非普通全日制本科,年龄不满45周岁社保在苏缴满1月以上的人员;具有大专学历年龄不满35周岁,社保在苏缴满6月以上的人员。 3、应届毕业生(大专/本科)落户周期,15天拿户口。 4、具有落户资质的技能型人才和职称类人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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