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十六周岁不算童工。 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