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秘密的知晓范围及其限制 |
释义 |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遵循最小化、工作需要和确定到人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内。具体人员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否则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其他人员需要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才能知悉国家秘密。 法律分析 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需遵循三项原则: 1、最小化原则。每一项国家秘密事项知悉人员的范围,应当限定在该国家秘密事项运行和执行所需要的最小范围内。 2、工作需要原则。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必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与该事项所涉及的工作或公务活动无关的机关、单位和人员,或者不知悉该事项也不会影响工作的人员,或者不是必须知道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人员,都不应列入知悉范围。 3、确定到人原则。在知悉范围确定中,应由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确认哪些人员具有明显的“知悉必要”。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直接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提出知悉范围控制的具体要求,由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由此可见,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结语 综上所述,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遵循最小化原则、工作需要原则和确定到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限定在最小范围内,能够具体限定到人员的应直接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如因工作需要需要知悉国家秘密,应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因此,确保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在最小范围内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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