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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清朝死刑犯执行程序
释义
    

法律主观:
    


    死刑宣判之后的执行程序是这样的: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然后由下级人民法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临场监督;再在执行时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最后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进行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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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