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国上通过,并向会员国开放签署,1990年9月2日作为国际法正式生效。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法律依据: 《儿童权利公约》 第二条 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