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分割注意事项 |
释义 | 1.明确被分割的财产是夫妻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下落不明的,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共有人死亡的,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4.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8.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方法分别是什么 (一)满足以下情形可以认定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1)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2)财产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依据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补偿: (1)实物分割,当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时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对共有财产分成数份,共有人各执一份。实物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如果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表示要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而出卖的财产又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为了提高财产的使用价值,减少纠纷的发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变价分割,当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用途和经济价值,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实物分割时,可将共有财物作价出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份额的价款。 (3)作价补偿,当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部分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财物的共有人应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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