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定义与要素 |
释义 | 要约是一种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代理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要约也被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并且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才能够得到法律效力。房产电话销售也需要符合这些条件才能被视为要约。 法律分析 通常,向他人发出要约的人是特定的,因为他们的目的是希望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如果被要约人不确定,要约人将无法得到回复,合同的目的也就不可能实现。特定的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此外,车站、街头等公共场所设立的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无人售票车、自动提款机等也是要约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们同样是由特定的要约人作出的具有要约性质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生效要符合什么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须包括能够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二)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人以何种方式发出要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对方提出要约,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即要约人采用交换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文字形式向对方提出要约。 二、房产电话销售是要约吗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4、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结语 要约是一种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约可以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也可以是本人或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要约也被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并且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且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才能够得到回复。对于房产电话销售,要约也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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