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有什么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出让与转让的区别: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让则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1)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为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要受以下几个条件的限制: ①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转让合同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所列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要求。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随之转移。 ③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④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必须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进行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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