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月 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480元;二类地区1280元;三类地区1100元。 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元;二类地区11元;三类地区9.5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 加班 加点的 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 法规 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法律客观: 《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