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采购最高限价?应该如何设置? |
释义 | 本文主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如果招标人将范围限定为本省大型国有企业,且该限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法律分析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②投标人范围限定为本省大型国有企业,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合法。 拓展延伸 采购最高限价的法律规定及实施细则 采购最高限价是指在采购过程中设定的最高价格限制,旨在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购最高限价的设定应考虑市场行情、供需关系、成本因素等多个因素,以确保采购活动的经济效益和合理性。具体实施细则包括对不同采购品类的限价制定、限价调整机制、限价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和细则的制定旨在保障公共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结语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在本案中,将投标人范围限定为本省大型国有企业,不符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因此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情况。在公共采购中,制定采购最高限价是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这些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维护公共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效率,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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