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省清收信用社贷款通知书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总体清收情况。上半年,全省共清收盘活农信社不良贷款38.6亿元,占全年清收计划80亿元的48.3%。其中,5月26日电视电话会议后清收14.1亿元,占清收任务的17.6%。 (二)“三类人员”欠款清收情况。全省共有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农信社内部职工“三类人员”欠款41599人,金额15.5亿元。截至6月底,清收12053人、金额4.17亿元,分别占应清收人数、金额的29%、26.8%。 (三)“三类人员”欠款分类别清收情况。全省共有党政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欠款29665人、金额11.03亿元,截至6月底,清收6925人、金额2.22亿元,分别占应清收人数、金额的23.3%、20.2%。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欠款109人、金额1.05亿元,清收64人、金额809万元,分别占应清收人数、金额的58.72%、7.6%级干部欠款4284人、金额2.84亿元,清收1108人、金额4442万元,分别占应清收人数、金额的25.9%、15.6%。其中,信阳市公职人员欠款已全部收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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