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必须重新开庭审理,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并进行补充举证。已确认的事实和证据不需重复审理,重点审理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新提供的证据。 法律分析 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必须重新开庭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因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审判人员组成、通知送达、开庭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规定,所以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仍应进行开庭审理。并且,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应该重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在新的举证期限内进行补充举证; 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在简易程序审理中所举证的证据、确认的事实,在普通程序审理时可不再重复进行的,主要是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及双方新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审理。 拓展延伸 审理方式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审理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审理方式发生变更,通常需要重新审理案件。在一些情况下,转为普通程序后可能需要重新开庭,以便双方当事人能够重新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重新审理案件的目的是确保公正的审判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然而,具体是否需要重新开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裁量权来决定。因此,如果审理方式发生变更,当事人应当咨询专业律师或法院相关人员,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具体操作指导。 结语 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必须重新开庭审理。在审判人员组成、通知送达、开庭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规定,因此需要重新开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也需要重新确定,并可在新期限内补充举证。已经在简易程序审理中举证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在普通程序审理时可不再重复进行,重点审理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新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应咨询专业律师或法院相关人员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操作指导。重新审理案件旨在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当事人权益,具体是否需要重新开庭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院裁量权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宣读鉴定意见; 宣读勘验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