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