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起付标准为0~2万元(含2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2、2~4万元(含4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60%;3、4~6万元(含6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70%;4、6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80%;5、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是不能低于53%。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可将临床疗效确切,但价格昂贵的特殊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通过自治区统一谈判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