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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释义
    (一)加强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切实防范抵债资产损失。
    1、对存量抵债资产,尽快进行清理,限期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
    2、重视对抵债资产变现市场、处置市场、处置空间、处置渠道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抵债资产的状况、特性,按种类制定相关政策,专题研究,制定计划,采取一物一策,一物多策的办法,做出处置盘活方案,积极组织实施。
    3、简化抵债资产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进程。在抵债资产处置审批方面,实行上下联动,采取集中处置和日常处置相结合的形式,做到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处置一个,以把握商机提高处置变现的成功率。
    (二)科学合理地确认抵债资产价值,从源头防范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在抵债资产收取评估时坚持科学谨慎的态度,根据处置变现尽快实现的特性,选择信誉好、技术力量雄厚的资产评估机构;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技术要求,如选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加强银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监督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质量和资产评估结果。以实现抵债资产处置变现价值的最大化。
    (三)加强对抵债资产的实物管理,以实现抵债资产的保值增值。银行应在完善抵债资产的占管、领用、退回、变更保管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人员和职责,适当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对实物抵债资产区分不同情况、不同种类加以保管,以保持抵债资产原有的形态和技术性能,尽可能保持其原有的使用价值,进而在变现时实现保值增值。
    (四)将抵债资产纳入不良资产进行考核管理,把抵债资产的处置折损率作为一项考核指标。从制度上防止经办行为了减轻经营压力,不考虑抵债资产的市场变现能力,将抵债行为简单化,一抵了之,随意调账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二十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第二十一条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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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