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如下: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 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法律客观: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宜宾市《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出台,对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二套房首付提高到50%根据《通知》,从2010年12月13日起,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到50%,贷款利率按同档次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套数界定标准出炉《通知》根据宜宾市城镇居民住房现状,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第二套房的界定标准有了新规定:对缴存职工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住房面积未超过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的,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超出140平方米自住住房,但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再次购房可按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购房套数的认定范围以借款职工家庭在拟购房区县(翠屏区含临港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为准,购房套数的认定以拟购房县(区)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套数的证明为准。对于拟购房县(区)房管部门不能或无法统一出具相关证明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家庭现有住房情况承诺书,结合个人信用报告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贷款记录,根据申请人提供对应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房屋产权状况资料进行审核。首套购房如何认定根据《通知》,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借款职工家庭对现有住房情况承诺无房的并且个人信用报告和公积金管理系统无住房贷款记录的,可认定为首套购房;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反映出的住房贷款记录,应由借款人提供对应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房屋变更状况(销售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证明该房屋权属已作变动的或提供对应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为非拟购房县(区)房产,再次购房可认定为首套购房。申报资料有增加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需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复印件、借款人婚姻文书(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首期购房款收据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等资料外,从12月13日起,还需要提供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现有住房情况承诺书;对应借款人、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贷款记录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房屋产权状况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