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可以通过法院调解,但若发生以下情况则应准予离婚: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恶习不改、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分居满二年因感情不和;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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