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增值税销售额应按下列标准予以确定: 1、一般要根据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划分不同的税率项目,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2、如果未核算的,统一适用高税率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