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摔骨折谁责任 |
释义 | 在学校摔倒骨折的,因为学生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学生自己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学生在学校骨折的,侵权第三人对学生负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可以不对学生承担侵权责任。 一、学生事故教师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得分析事故的起因,看起因与后果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这种伤害的起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时发生的,起因在学生自己。另一种是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果活动前没有向学生作安全要求,活动场所有安全隐患,则起因在学校;如果学校作了要求并提供了安全的活动场所,但学生不按要求做或不听老师的指导有意到规定场所之外去活动而造成的伤害,主要起因仍然在学生自己,次要起因在学校。只要我们初略总结一下,不难发现安全责任的划分。 二、学生在学校受伤学生承担什么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应由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承担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又有具体侵权人的,学校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学生做实验受伤是谁的责任 学生做实验受伤承担责任分为三种情况:学校负责或学校学生共同负责、学生自行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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