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重疾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时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病史,且该病与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有关,保险公司有可能拒绝理赔。但如果被保险人未曾被告知疾病与重大疾病有关,或者疾病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才发生,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告知被保险人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能免除保险责任。 2.《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状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保险法》第七十八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5.《合同法》第十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