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罪名应该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 1、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主观上是故意; 3、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4、客观上是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生产有毒食品罪立案标准: 1、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应予立案追诉; 2、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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