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隶属关系指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基于行政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而形成的。行政隶属按其密度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1、领导关系, 2、指导关系。 隶属关系是指在类目表中下位类一定要带有上位类的属性,上位类一定能包含它所属的各级下位类。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属种关系,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 所谓“隶属关系”是指在同一法律体系内同时存在有两种法律规范,而其中一种法律规范优越于另一种法律规范并且由优越的一方来规定对方的适用条件及效力范围.属人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一定人(或组织)的管辖,在内部行政中指对下级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管辖,行政管理学中通常称为“隶属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六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