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