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赔偿中的家庭生活费可以和医疗费合并计算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工伤赔偿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其中,家庭生活费不在赔偿范围内。因此,在工伤赔偿中,家庭生活费和医疗费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不能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2.《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鉴定期间不能从事工作的职工,按照职工原有工资和工龄确定误工伤残补偿金标准。误工费给予基本工资折算的补偿,其最高发放期不得超过12个月。” 3.《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造成的轻度伤残,在生活上需要受到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或者聘请机构的护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工作造成的伤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应得的月工资或者生活费和该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伤残程度、城乡地区、有无配偶或者抚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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