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证方式的主要当事人有 |
释义 | 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以下几类: 1、 开证申请人,又称为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指进口人,是指买卖合同的买方。 2、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权利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 通知行,是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商的银行,通知行的责任是传递信用证和审核信用证的真伪,通知行一般是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 4、 受益人,是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一般是出口方,即买卖合同的卖方。 5、 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而定。 6、 付款行,是信用证上规定承担付款义务的银行。如果信用证未指定付款银行,开证行即为付款行。 以上是信用证的当事人有哪些的介绍。正是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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