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本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时间 |
释义 | 一、终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时间: 1.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紧急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时间就是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 二、在执行案件中,我们会听到“终本”二字,所谓“终本”是指在执行案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在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其他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件,或者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又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制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撒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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