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合同没有解除就走了怎么办 |
释义 | 租房合同没有解除就走了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先行协商,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解除租房合同承租人必须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没有履行的解约不成立;被解约方对解约有异议的应当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草率解约将承担毁约责任。 一、租房提前解约的注意事项 1、提前解约分为合同约定的情况和违约两种 房东和租客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产生违约责任,双方可以按照正常退租手续;另外一种情况是其中一方有违约行为,比如租客提前退租,房东提前收回房子等,这时就会产生违约责任,违约一方需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2、租房押金不能直接扣除 租房子的时候,为了维护双方的权益,合同条款中一般都有这么一条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无法履行合同,将赔给对方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补偿。因此,提前退租押金不退也成租房中被默认的规则。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租客而言,如果房东不提供房屋修缮服务,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也可以解除合同并不负违约责任。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有如下情形: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里“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不能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条件是: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程度已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二、租房期间房东卖了房子怎么办 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租户可以继续租房。如果新房东不愿意继续户出租,则新房东属于单方解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与此同时,如果房东想出售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占有期内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的除外。 三、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未解约能否再签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未解约,如果是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则可以再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如果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则在合同未解约的情况下,是不能再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解除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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